不做“两卡”犯罪工具人 不成为电信诈骗帮凶

发布时间:2024-06-25|来源: 鄂州公安 |浏览次数:369|专栏: 本市联... 分享到:

只需要出卖几张银行卡、手机卡,帮忙线上转账或线下取款,就能轻松赚取几百甚至上千元?!你是不是觉得找到了赚钱捷径? 那你可得注意了!这可能涉嫌犯罪!


又是一年毕业季大学生即将步入社会,在利益诱惑面前一些人因法治意识淡薄容易迷失方向,明知违法还是一步步陷入了犯罪的深渊,成为了“两卡”犯罪的“工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恶劣后果。


典型案例


案例一


梁子湖区孙某将本人名下银行卡出售给陌生人,为他人接收并转移涉诈资金共计3万余元,本人获利2200元。


2024年3月,孙某被鄂州市公安局梁子湖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并依法没收违法所得。


案例二


葛店经济开发区熊某提供本人名下银行卡给其朋友接收涉诈资金2万元,本人获利1000元。


2024年5月,熊某被鄂州市公安局葛店分局刑事拘留。


上述二人均将面临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卡)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不得新开户的惩戒措施。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案例三


鄂城区邵某提供本人实名注册的电话卡并通过拨打电话方式参与诈骗,为境外诈骗活动提供帮助,非法获利2000余元。


2024年1月,邵某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000元。


案例四


鄂城区朱某提供本人实名注册的电话卡并通过拨打电话方式参与诈骗,为境外诈骗活动提供帮助,非法获利2900余元。


2024年1月,朱某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900元。


上述二人均将面临只能保留1张电话卡,5年内不得新办手机卡入网的惩戒措施。


非法买卖“两卡”的严重后果


一、刑事处罚


构成“帮信罪”,“帮信罪”全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治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金融、通信惩戒


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出借、买卖银行(卡)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或个人,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至个人征信,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网上支付类所有业务,5年内不得开立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售、出借、买卖手机卡的失信用户,将注销名下所有手机卡,5年内不得开办新卡。


四、限制出境


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准其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鄂州公安提醒广大学子,请保护好个人信息,不出租、出借、出售银行卡和电话卡,对自己的人生负责,不做“两卡”犯罪工具人,不成为电信诈骗帮凶!

文章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