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鄂州供电公司电力用户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电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鼓励诚实 守信,惩戒失信,倡导电力用户养成良好的用电和缴费习惯, 根据《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实 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用户,是指与国网湖北省电力 有限公司鄂州供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供用电合 同》并发生电力交易行为的用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力用户信用等级认定、信用信 息管理、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异议信息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电力用户信用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及供电 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信用主体信用状况 的数据和资料,不包括电力用户其他社会信用信息。
电力用户信用等级分类和评价管理按照“一户一源”和 “登记一户、记录一户、评价一户"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 数据来源的唯一性,做到信息完整、准确、及时、安全,动 态更新。
第五条 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广泛宣传,提升电力用户信 用意识,加大对窃电、违约用电、拖欠电费等失信行为的制 约和监督力度,鼓励用户依法履约、实名制用电等守信行为, 共同维护良好的供用电秩序。
第二章信用等级分类与认定
第六条 电力用户信用等级分为诚信用电、一般失信用 电、严重失信用电三类。诚信用电是指遵守国家电力有关法 律法规,按照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约定履约。失信用电按 照严重程度分为2个等级,分别是一般失信用电和严重失信 用电。
第七条 诚信用电的认定:电力用户一年内(日历年) 无本办法所列的失信行为,无违反国家电力有关法律法规的 行为,认定为诚信用电客户。
第八条失信用电的认定:
本办法所指电费包括按照国家电价政策和法定用电计 量装置记录产生的用电费用、因违约用电和窃电行为产生的 追补电费及违约使用电费、计量差错追补电费、因拖欠电费 产生的违约金、因直接交易超计划或未满计划用电产生的违 约金、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
以下行为均以一个日历年为统计时间区段。
(一)一般失信用电
1 .拖欠电费2次(单次逾期30天及以内)或单次逾期在
30天以上、60天及以内;
2. 违约用电2次;
3. 发生1次涉及金额在0.5万元以下的窃电行为。
(二)严重失信用电
1 .拖欠电费3次及以上(单次逾期30天及以内)或单次 逾期超过60天;
2. 违约用电3次及以上;
3. 发生2次金额在0.5万元(单次金额)以下的窃电行 为或累计金额超0.5万元及以上;
4. 同时涉及两类及以上的一般失信用电行为(累计次数 达到3次及以上)。
第三章信用信息管理
第九条 公司建立以电力用户信用等级评价管理为核心 的信用档案系统。电力用户信用档案包括:
(一) 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自然人身份证号;
(二) 实名制信息;
(三) 失信行为信息;
(四) 信用等级分类与评价信息;
(五) 其他信用信息。
第十条一般失信用电行为记录有效期限为1年,严重
失信用电行为记录有效期限为3年。在有效期限内再次发生 一般或严重失信用电行为的,则有效期限重新计算。超过有 效期限的,电力用户自动恢复信用。
第十一条 公司对电力用户一般及严重失信用电行为实 施提醒与告知,通过送达书面告知函等形式进行告知和警示。
第十二条公司按照《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信息 归集目录》《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项规范》,将电力用户 信用档案信息纳入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 息互联共享和动态更新。
第十三条电力用户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法律规定的范围 使用,不得滥用,属于法律明确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应采 取安全保密措施。
第四章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十四条 公司加强对“诚信电力用户”的奖励与激励, 在同等条件下给予“诚信电力用户”优先、优惠等待遇。具 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优先受理、办结诚信用户的用电业务;
(二) 根据用户需要,免费进行用电诊断分析,提出节 能降耗减费建议;
(三) 指导、帮助用户进行电工培训和安全用电检查;
(四) 在用户发生内部故障时,积极帮助排查原因,优
惠提供应急临时电源保障;
(五) 根据用户信用情况,设置信用积分,享受政府和 公司推出的其他优惠及奖励政策;
(六) 在取得用户同意下,将用户诚信用电信息向政府 信用平台或政府认定的合法信用机构推荐,实施联合激励举措。
(七) 其他优惠措施。
第十五条加强对失信用电行为主体的约束与惩戒,对 有失信用电行为的,根据实际情况,加大主动维权处置力度, 除采取法律规定的用电限制、中止供电、电费保全、小额电 费诉讼催缴等措施,同时还可将失信主体及失信行为推送至 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纳入责任主体诚信档 案,构建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第五章异议信息处理
第十六条 电力用户认为信用信息存在错误、遗漏或者 侵犯其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公司提出 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司自收到异议申请 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 申请人。异议信息核实完毕后,若需更正的,立即更正。
第十七条公司向政府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的信 息存在错误、遗漏,应当及时更正,并将更正后的信息及时 报送政府信用信息中心。
第十八条电力用户对公司信用信息复核仍有异议的,
可向湖北省信用信息中心申请复议。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中所列条款遵从国家法律法规及上 级文件规定,如有冲突,以相关条款为准。
第二十条 地方政府在特殊阶段如防疫期间出台允许 电费缓缴措施的,符合条件的对象所产生的延迟缴费行为自 动豁免,不作记录。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网鄂州供电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开始试行,
根据执行情况再行优化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