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 有关精神和湖北省委、鄂州市委关于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的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发挥政府釆购政策功能作用,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基本原则
(一)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操 作,金融机构主导、企业自愿”的原则,通过发挥政府采购 政策效能,推进商业银行贸易融资、供应链融资业务创新和 商业保理等业务发展,盘活中小微企业应收账款,努力缓解 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鄂州市 财政局研究制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实施方案,对政府采购合 同融资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二) 全市按照“统一政策、分级负责”的原则推广政 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市级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 的实施方案。各区(开发区、经济区)可在市级政策范围内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具体措施,进一步明确金融 机构、采购各方职责、操作流程、系统支持等事项,确保政 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顺利开展。
二、参与主体
(一) 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简称“政釆贷”),是指参与 政府采购并中标(成交)的中小微企业供应商,凭借政府采 购合同向合作(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金融机构申请 融资,金融机构以信贷政策为基础,依据政府釆购中标通知 书和合同,为供应商提供融资服务,釆购单位按政府采购合 同融资业务约定账户付款。
(二) 采购单位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 业单位和团体组织。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 的集中釆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 服务的项目均属于政采贷融资范围。
(三) 参与鄂州市政府釆购活动的中小微企业(中标供 应商),不分政府釆购项目的资金性质(含财政性资金和单 位自有资金)、不分合同金额。凡经政府采购确定中标(成 交)的、已签订我市政府采购合同、无政府采购不良记录的 中小微企业供应商,均可向合作(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 务)金融机构申请办理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有意向金融 机构融资的中小微企业,应向金融机构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政府采购合同(或中标通知书);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开户 许可证复印件;企业基本情况说明;信用证明;金融机构要 求的其他与融资有关的材料。
上述所称中小微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及微型企业,其 划分标准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 300号)的规定执行。
(四)有意向开展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的金融机构, 应向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报送相关资料,具体包括:金 融机构基本情况;政府釆购合同融资具体方案及融资产品; 贷款利率及融资额度等优惠措施;融资业务流程及各环节的 办结时间;针对本方案实施项目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其他 成功扶持中小微企业的案例及产品。
三、业务办理流程
(一) 自主选择。有融资需求的中标供应商可在政府釆 购结果确定后政府釆购合同签订前或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 根据金融机构提供的方案自行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金融产 品。相关金融机构可根据中标供应商历史记录对其进行预授 信。
(二) 签订三方协议。参与“政釆贷”业务金融机构对 中标供应商融资账户有要求的,应与其进行约定,并在政府 釆购合同中注明融资金融机构名称及在该金融机构的约定 账户;合同签订后有融资需求的,应与中标供应商和采购单 位签订三方协议,约定付款账户。
(三) 融资申请。供应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后,即可凭 合同向金融机构提出政府采购信用融资申请。
(四) 资料审查。金融机构审查供应商的申请资料。接 收到融资申请的金融机构在确认供应商中标信息及合同的 真实性后,提供本机构确定的相应融资服务。
(五) 签订贷款协议。供应商与金融机构签订贷款协议。 金融机构和中标供应商共同约定融资期限,融资期限应与政 府采购合同履约完成期限相匹配。
(六) 融资备案。金融机构和供应商共同向釆购单位进 行融资备案。中标供应商获得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后,提供融 资的金融机构应将融资成交单向釆购单位进行备案,釆购单 位对回款账号锁定。
(七) 发放贷款。金融机构根据贷款协议向供应商发放 贷款,将信贷资金发放到供应商在本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或 指定账户。
(八) 按期还款。供应商完成采购任务后,采购单位直 接将资金支付到政府釆购合同指定的账户o
四、保障措施
(一)提供快捷、专业的融资服务。参与“政釆贷”业 务的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务开展,加大 宣传力度,建立绿色通道,配备专业人员定向服务,制定相 应业务管理规范,简化贷款审批程序。按照公平、公正的原 则,对符合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备有效的中标供应商,应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审批通过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 成放款。
(二) 降低中小微企业供应商融资准入门槛。对采购资 金为财政性资金且融资金额小于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金融 机构原则上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抵押担保。
(三) 降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利率。鼓励金融机构降低 政府釆购合同融资利率,原则上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利率不得 高于同期限LPR加100BP。金融机构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和附加其他条件。
(四) 加强信用激励。对履约记录良好、诚信度较高的 中标供应商,参与“政采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在融资额度、 融资审查、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激励中标供应商 依法诚信开展经营活动。
(五) 发挥信贷政策的导向作用。加强对金融机构业务 指导和监测,将政府釆购合同融资的开展情况纳入人民银行 中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推动更多金融机构参与 融资支持。
五、工作职责
(一)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职责:
1. 组织推动辖内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合同融资业 务。受理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申请政釆贷业务的备案工作, 加强对参与“政釆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2. 定期统计、汇总、分析和通报金融机构“政釆贷”业 务开展情况,并将完成情况纳入辖内金融机构的年度考核。
3. 实施“政釆贷”工作的激励与约束,对“政采贷”业 务完成较好的金融机构,在宏观审慎评估、央行内部评级、 再贷款、再贴现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4. 加强与鄂州市财政局合作,携手做好宣传推介工作, 共同推动“政釆贷”业务深入开展。
(二) 鄂州市财政局职责:
1. 做好政府釆购合同融资业务的相关政策引导、服务、 协调和督导工作。
2. 指导采购单位按照《预算法》和《政府采购法》及其 实施条例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3. 督导采购单位及时进行合同公开、备案以及按融资约 定账户付款。
(三) 参与“政采贷”业务金融机构职责:
1. 积极主动与政府釆购供应商进行对接,及时了解企业 融资需求,创新开发融资产品,并做好宣传推介。
2. 制订相关业务规范,简化业务办理流程,在融资审查、 利率等方面给予更多优惠和便利,大力支持供应商开展“政 釆贷”业务。
3. 建立“政采贷”业务绿色通道,落实专项额度,提高 融资效率。
4. 按照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要求与申请融资的供应商签 定融资合同,要以政府采购合同为基础,合理确定贷款期限 和贷款金额,支持企业发展。
5.对申请融资的供应商及政府采购合同信息进行审查, 及时与采购单位、申请融资的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以确保 融资合同收款账户与融资银行收款账户的一致。
(四) 采购单位职责:
1. 严格按照《预算法》和《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 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2个 工作日内在湖北省政府釆购网上进行合同公告;7个工作日 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2. 与金融机构和中标供应商签订三方协议,并根据三方 协议锁定付款账户,变更合同备案账户。
3. 严格按政府釆购合同规定进行履约验收和三方协议约 定账户付款。
(五) 办理“政采贷”业务的供应商职责:
1. 坚持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依规与金融机构签订融资 合同,不得弄虚作假违规获取融资。
2. 融资合同签订后,要严格规范履约,按照合同约定执 行。
3. 要积极配合融资金融机构签订三方协议,按协议要求 做好账户管控,未经融资金融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更改相关 政府采购合同支付账户。
(六) 采购代理机构职责:
1. 积极配合宣传有融资需求的中小微企业可在政府釆购 项目中标后向意向金融机构提出政府采购合同融资申请。
2. 及时在湖北省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釆购信息。
六、管理要求
(一) 参与“政采贷”业务金融机构违反本《方案〉〉,或 不按照其在融资平台公示的“政釆贷”产品服务承诺事项办 理中标供应商融资贷款申请的,由人民银行鄂州市中心支行 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一年内不得参与“政 釆贷”业务办理,并公开通报。
(二) 中标供应商违反本《方案》,或通过政府釆购合同 造假或其他材料造假方式违规获取“政采贷”,或有无故未 履约行为的,除按融资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财政部门 按“不良行为情形”依法依规处理。
(三) 采购单位违反本《方案》,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和拒 付采购资金的,或不按合同约定回款账户支付合同款项的, 由釆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 改的,财政部门停止资金支付。
(四) 采购代理机构等有关单位违反本《方案》,或违规 干预中标供应商选择“政釆贷”金融机构及其产品的,或违 规干预金融机构向中标供应商进行贷款的,由釆购项目同级 财政部门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 规定依法处理。
(五) 对在“政采贷”业务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存在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当事人将按照《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 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激励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 金〔2018〕1614号)开展联合惩戒。
(六)对违反本《方案》的党员、国家工作人员,情节 较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 处理;对违反本《方案》的单位和个人,情节严重涉嫌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