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董洁琼、罗尹)近日,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被告人潘某新、潘某军因销售假冒“某牛泡泡”系列清洁产品,分别被法院判处刑罚并赔偿企业损失。判决生效后,被侵权企业负责人向检察官致谢:“检察机关的精准打击让品牌得到保护,企业终于重回正轨。”
2023年至2024年间,潘某新、潘某军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经某牛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从网络购入假冒“某牛”注册商标的清洁产品,通过电商平台销售假冒商品4152瓶,非法经营额达5.7967万元。案件审查中,潘某新一度辩解“仅售几十瓶,金额不足5万元”,企图规避刑责。承办检察官通过调取发货点负责人证言、比对快递运费及商品重量等关键证据,锁定二人实际销售假冒产品4000余瓶的事实。在完整的证据链面前,潘某新、潘某军认罪认罚,主动赔偿某牛公司10万元并取得谅解。
为强化震慑效果,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判决生效后同步启动失信惩戒机制,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磋商并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将潘某新、潘某军二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从源头构建“不敢侵权、不能侵权、不愿侵权”的市场环境。该建议已被采纳并正在依法处理中。
知识产权保护是维护公平竞争的核心保障。本案通过“刑事打击+信用惩戒”双轨并进的模式,既依法惩治犯罪、为企业挽回损失,更以司法手段维护市场秩序,彰显检察机关护航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决心。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将依托法律监督职能,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综合运用打击、预防、协作等手段,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服务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