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5年民生领域典型案例(第二批)

发布时间:2025-09-28|来源: 鄂州市市场监管局 |浏览次数:1262|专栏: 本市联... 分享到:

鄂州市市场监管局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集中的突出问题,依法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强化警示震慑作用,在“2025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期间,公布民生领域典型案例(第二批)。


案例一:湖北某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致病性微生物超限量食品、未落实食品生产经营控制要求及管理制度案


当事人在制作炸酱过程中,未按操作规程处理食品原料,存在反复加热、降温的违规操作,导致炸酱被变质污染,最终引发食源性疾病事件。经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分析研判,确认该食源性疾病事件由当事人所制炸酱被致病性微生物产气荚膜梭菌污染所致。此外,还查实当事人存在两项违法行为:一是未按规定制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二是未落实食品安全月调度制度。上述行为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安全管理制度、保障食品卫生安全的相关要求,我局对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作出罚没合计300468元;并吊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处罚。并对法定代表人彭某某处以罚款432093.34元;对食品安全总监王某某处以罚款211442.76元;对生产经理张某某处以罚款284415.39元;对客户服务经理黄某某处以罚款105721.38元;对厨师吴某处以罚款69067.61元。


案例二:鄂州市梁子湖区高某某涉嫌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案


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售卖的牛肉价格明显异常,存在掺杂掺假嫌疑,遂对其售卖的 “牛肉” 依法抽样送检。经专业检验机构检测,当事人所售 “牛肉” 中检出猪源性成分,确认存在掺杂掺假行为,涉嫌违法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我局将该违法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


经公安机关侦查摸排,查明涉案 “牛肉” 来源于外地,累计涉案 “牛肉” 达30吨,涉案金额高达400万元,涉及销售地点遍及多个省份。目前,该案件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三:鄂州市梁子湖区某茶餐饮店对经营商品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其菜单中标注的 “牛肉小串”“羊肉小串”,对应的商品外包装信息与菜单名称存在明显不符。经查,“牛肉小串” 实际对应商品为 “牛肉风味小串(鸭肉)”,外包装明确标注主要原材料为鸭肉;“羊肉小串” 实际对应商品为 “烊肉风味(鸭肉)”,外包装标注配料为鸭肉、羊油等,均不含对应肉类成分。同时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4月28日从湖北某食品有限公司、湖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购进上述风味串商品,在销售时未如实标注成分,而是以 “牛肉小串”“羊肉小串” 名义对外宣传售卖。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四:鄂州市鄂城区某餐饮店在经营活动中对经营商品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反映在美团平台购买当事人销售的 “小把牛肉串” 后,怀疑商品不含牛肉成分,请求调查处理。执法人员立即前往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在当事人经营者见证下,确认其在美团平台销售的 “小把牛肉串”,实际对应商品外包装标注为 “汼肉风味小串”,配料仅含鸭肉、淀粉、食品添加剂等,不含牛肉成分;且该商品在美团详情页面明确标注“主料”为牛肉,与实际成分严重不符。另查实,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9月14日、11月21日及2025年1月22日,从葛店开发区某食品经营部累计购进该风味小串13袋,上架销售时故意隐瞒真实成分并虚假标注。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五:鄂州市葛店经开区某烧烤店将所售鸭肉串宣传为牛肉串的虚假宣传案


2025年3月,我局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称在当事人美团平台店铺购买标称 “嗨吃牛肉小串”1份,商品详情显示主料为牛肉,但食用后怀疑实际为鸭肉,请求核查。经执法人员调查,当事人销售“嗨吃牛肉小串” 所用原材料为“倍鲜美汼肉风味小串”,其预包装食品配料表明确标注含鸭肉、淀粉、食品添加剂等,不含任何牛肉成分;而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架该商品时,不仅标称“嗨吃牛肉小串”,还在详情页面标注“主料”为牛肉,存在明显虚假宣传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六:湖北省某酒店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维护三防设施案


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发现其厨房操作间天花板存在空洞,“三防”(防鼠、防蝇、防蟑螂)设施维护不到位,存在鼠患侵入风险。经核查,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定期检查、维护 “三防” 设施,导致厨房操作间天花板出现空洞,不符合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安全要求,可能造成食品被污染,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案例七:鄂州市某小吃服务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案


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 1 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工作人员,未持有有效健康证明,不符合从业要求。经核查,该工作人员主要负责直接制作、分装小吃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根据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此类岗位人员必须取得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确保无传染病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当事人未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要求,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


监管提醒


食品安全无小事,从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到贮存销售的每一个环节,都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全市食品经营者需深刻吸取案例教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主体责任:


1、严守食品安全底线。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规范操作流程,落实 “三防” 设施维护、从业人员健康管理等制度,杜绝致病性微生物污染、违规使用添加剂等问题,保障食品卫生安全;


2、保障消费信息真实。商品宣传需如实标注成分、品质等信息,不得通过虚假名称、虚假描述误导消费者,维护公平透明的消费环境;


3、强化责任意识与合规管理。企业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合规培训,确保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及一线员工均掌握食品安全与消费维权相关规定,避免因管理疏漏引发违法违规行为。


下一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民生领域监管执法力度,对违法违规行为 “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鼓励广大市民通过1231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食品违法线索,共同构建安全、诚信、公平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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