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发布民生领域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0-30|来源: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83|专栏: 本市联... 分享到:

2024年,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紧盯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扎实开展“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与民生息息相关的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药房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案例简介】


根据专项行动安排,该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瑞格列奈片.诺和龙”“氨特罗口服液”“小柴胡颗粒”“黄体酮胶囊”等6种药品的合法购进票据以及供货方相关资质。经查,当事人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质的业务员杨某处购进药品,并存在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以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以及《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10万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鄂城区某中医诊所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生产、使用药品案


【案例简介】


根据专项行动安排,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情况下,自行购买粉碎机、搅拌机及烘干机等设备,利用上述设备将未经炮制的中药材和食药同源的中药饮片,添加水和蜂蜜制成各类丸剂后,存储于场所制剂室内,开具统一处方,销售给就诊病人。经检验检测机构检测,当事人生产丸剂、药剂无非法添加。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生产的药品;没收违法所得10580元;处以罚款159420元;罚没合计17万元,上缴国库。


案件启示


今年以来,鄂州市市场监管局结合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工作要求,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打击药品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药、用械、用妆安全。


案例三:某物资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例简介】


该局接到商标所有权人举报,称当事人销售假冒“沪工”DHS环链电动提升机。经查,当事人销售的DHS环链电动提升机未经“沪工”商标所有权人授权,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处以罚款40000元,上缴国库。


案件启示


鄂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围绕重点领域、重点商品、重要环节,严厉打击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规范市场秩序,保护企业的合法竞争权益,促进公平竞争。


案例四:湖北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在商品包装上使用伪造的商品条码案


【案例简介】


该局收到湖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鄂州分局移交线索,反映武汉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枸杞子”商品条码未注册登记。当事人于2023年7月从安徽亳州药材市场购入100包装袋,后将“枸杞子”分装于袋内进行售卖,该商品包装上印有编号为6995290989286商品条码。经“中国编码”app查询,该商品条码未经编码中心注册。案发后,当事人已对售出的“枸杞子”进行召回,并更换“枸杞子”的外包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局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鄂州市某燃气设备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产品案


【案例简介】


根据专项工作安排,该局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的600台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进行质量抽查。依据GB15322-2019《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2部分:家用可燃气体探测器》标准检验,判定被检样品“报警动作值”“电压电波”项目指标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产品,没收违法所得16207.94元,处以罚款 42030元,上缴国库。


案件启示


鄂州市市场监管局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提升经营者产品质量风险意识,有效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案例六:鄂州市文星大道某贸易商行销售过期食品案


【案例简介】


2024年6月,该局接到投诉举报,称当事人售卖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当事人食品销售区货架上销售的“邂逅秋梨糖果心果滋软糖”,共计7盒,已超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社会关注度高。销售过期食品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鄂州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食品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障人民健康和社会稳定。


案例七:葛店某餐馆涉嫌使用有毒有害回收油生产加工食品案


【案例简介】


在日常检查中,该局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后厨用红色塑料滤网盆过滤食物残渣,并将过滤后油脂盛放于不锈钢桶、铁锅等器具中。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用于制作烤鱼的回收油 15.92 斤、加入香料和大豆油进行熬制后的回收油油脂 29.76 斤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该局将该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案件在进一步侦查中。


案件启示


鄂州市市场监管局长期与公安机关等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通过各部门密切配合,有效遏制了市场监管领域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文章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