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民生领域!鄂州市公布10起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7-16|来源: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212|专栏: 本市联... 分享到: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方案部署要求,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舆论高度关注的热点问题,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虚假宣传、销售不合格产品和食品、药品领域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了一批与民生息息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鄂州市某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2023年12月,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案件线索称当事人存在销售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经查,当事人委托成都市某食品有限公司代加工生产2个批次“白膜蛋苕酥散装”后,当事人设计外包装进行销售,其外包装上标注有“三峡印象”“五味苕酥”“玉米酥”“低糖酥”“原味酥”“椒盐酥”“黑米酥”等字样,上述产品配料表中标示为不同配料,但实际均为同一投料生产记录,投料未做口味区分,标签标注内容与实际明显不符,且产品标签未标注委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同时,当事人包装负责人将实际生产日期为2023年9月1日的三峡印象“五味苕酥”产品标注2023/12/01 和2023/12/05两个日期置于公司旗下俩家公司进行销售,构成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1、没收当事人涉案产品237盒;2、没收违法所得5331元;3、对当事人处以罚款75000元,对当事人包装负责人谢某处以罚款24996元,以上罚没合计105327元,上缴国库。


案例二:湖北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某药房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和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案


2024年3月,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案件线索称当事人涉嫌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12月底,在未核实名为李某的供货者真实身份的情况下,从无合法经营资质供货者处以现金支付的方式购进1350元药品用于经营。同时,从不明顾客处通过调换药品的方式换得213元药品用于经营,且在购销药品时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购销药品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19盒和违法所得180元,并处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三:鄂州市某摩托车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今年,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全市电动车经营主体进行全面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店面有10个型号共计58台标识为某品牌的电动自行车实物形状与随车同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中的参数图片形状不一致。经检测,上述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经查,为便于销售,当事人根据市场需求擅自拆除上述电动自行车原有鞍座、外壳,从外面单独购进加长鞍座、外壳零配件对上述电动自行车加装改变外形结构,上述改装电动自行车没有销售。在案件调查中,当事人已将涉案电动自行车恢复出厂原样。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没收用于非法改装的零配件,处以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四:徐某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案


根据专项行动部署,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全市农贸市场、商超等经营场所开展电子秤计量检查行动。在检查中发现徐某所使用的电子秤经初步判定为不合格,后经湖北省计量测试技术研究院鄂州分院检定并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当事人所使用的电子秤不符合JJG 539-2016《数字指示秤检定规程》的要求。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鄂州市某中心价格违法案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高于标准收费的行为。经查,当事人未按照《鄂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州价费﹝2014﹞11号)的规定收取相关服务费。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湖北省价格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湖北省价格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没合计265482元,上缴国库。


案例六:华容区某珠宝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案件线索称当事人存在商标侵权行为。经查,当事人经营柜台待销售的商品标牌标称的“鑫六福珠宝”前三个字与六福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鑫六福”注册商标字样相同,且经营商品为同类珠宝首饰商品,当事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同类商品装潢和商品名称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涉嫌侵犯六福集团有限公司“鑫六福”注册商标专用权。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处以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案例七: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某餐饮服务店采购和使用不符合电梯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升降机电设备案


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采购和使用不符合电梯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升降机电设备。经查,当事人经熟人介绍,以9500元/台价格(含安装费)通过一外地设备销售人员购买了一台升降机电设备,安装于井道内,用于一层与二层间传菜、回收餐具等。该升降机电设备未粘贴检验合格标志,无制造铭牌、出厂合格证等相关技术资料,无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报告书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已将上述设备进行拆除。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0000元。


案例八:湖北省葛店开发区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1月,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葛店某小区电梯进行安全监察,发现小区内部分电梯的紧急报警装置(五方对讲)不能正常使用。经查,当事人负责小区内58台电梯的使用管理工作。2024年1月,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小区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发现有部分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五方对讲)不能正常使用,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下达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2024年2月,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到该小区进行复查,仍有部分电梯电梯紧急报警装置(五方对讲)不能正常使用。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湖北省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鄂州市临空经济区某娱乐店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5月,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专项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存在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发售的 VIP会员卡上存在“本卡最终解释全责归本店所有,与XXXX无关”的格式条款;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湖北某管桩有限公司销售以次充好的管桩产品案


2024年2月,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案件线索称当事人销售的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材料属于以次充好产品。经查,当事人将钢筋配筋为6ф7.1的A型管柱,冒充为ф7.1-ф7.4的AB型管柱销售给某公司。


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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