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鄂州公安发布3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9-26|来源: 鄂州公安 |浏览次数:69|专栏: 联合奖惩 分享到:

食品安全是守护人民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的底线,是维系国计民生的根基,更是保障社会大局稳定的关键。近年来,鄂州市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工作,积极履行职责使命,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在“2025年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期间,鄂州市公安局发布一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加强以案释法,有力震慑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形成全社会共同维护食品安全的浓厚氛围。


案例一


简要案情:2023年3月至2024年5月期间,常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灌装、贴标、包装的手段,将散装白酒假冒成“牛栏山”“白云边”注册商标的白酒对外销售,非法获利30余万元。


判决结果:常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岳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汪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随着居民生活品质持续提升,酒类消费市场日益繁荣。巨大的市场红利背后,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从事假酒制售活动;他们租用废弃厂房、民房等隐蔽场所作为造假窝点,低价收购假冒品牌白酒的包装、酒瓶、标签等包材,以价格低廉的低档酒、散装酒为原料,通过灌装、贴标、包装等流程,炮制出仿冒品牌白酒,堂而皇之流入市场。此类制售假酒的违法犯罪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破坏白酒市场的信誉,更因假酒原料来源不明、质量毫无保障,直接威胁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合法权益,必须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案例二


简要案情:2020年4月至2022年8月,鲁某某、田某某、黄某某等3人在租住的房间内,通过使用麦芽糖浆、甜蜜素、蜂蜜香精等原料搅拌后灌装成假蜂蜜对外销售。3人非法获利合计10万余元。


判决结果:鲁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田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黄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典型意义:该案是食品安全犯罪的一个缩影,折射出不法分子在利益驱动下的侥幸与贪婪。“劣币驱逐良币”的同时,不仅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也给食品安全带来隐患。这些利欲熏心的不法分子,为追求低成本、高回报,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优惠”出售,他们通常以流动摊贩、无证小店等隐秘渠道销售,让消费者掉入“省钱”错觉中。此案中,通过公安机关对该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有力地保障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维护了诚实守信的市场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简要案情:2024年7月至11月,吕某某、彭某某夫妻二人在鄂州市鄂城区某地经营一家面食店。期间,为使售卖的面制品保鲜时间更久,吕某某多次从网上购买有毒、有害的非食用物质硼砂,后将将硼砂添加到制作面制品的原材料面团中并进行销售。店中查获的未使用完的硼砂和面制品中均检出硼酸成分。吕某某等人销售金额达7万余元。


判决结果:吕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彭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典型意义:硼砂作为一种有毒的化学物质,具有较高毒性,人体若摄入过多,会引发多脏器的蓄积性中毒,已被国家相关部门明确定义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也明令禁止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本案中,嫌疑人在面制品中添加硼砂,是因为硼砂能够延长面食的保存时限、增加口感。由于硼砂添加至面制品里的用量很少,辨别起来并不容易,而受害人吃下此类有毒、有害食品后身体并无明显不良反应,犯罪活动难以被人发现。通过公布该案,提醒了广大经营者切莫为了蝇头小利,害人害己,否则身陷囹圄,后悔莫及。


警方提示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民生领域的重中之重。而守护这份“舌尖上的安全”与消费权益,正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


上述典型案例中,不法分子的犯罪行径,不仅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更对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与市场信誉造成了极大损害。在此,我们郑重呼吁:食品领域的从业者,必须坚守诚实守信的经营底线,始终秉持合法合规的生产经营理念,切勿触碰法律红线——任何危害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日常购买食品、药品及各类商品时,应优先选择证照齐全、管理规范的正规经营场所;购买前务必仔细查验产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表等关键信息,并妥善留存购物凭证。一旦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第一时间通过正规渠道举报维权,共同为维护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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