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宏网讯 为做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工作,完善统一规范、协同共享、科学高效的信用修复制度,水利部近期印发《关于做好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行政处罚信息对应的失信信息分类标准,执行《水利建设市场经营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水建设〔2024〕201号)第九条第二款。自通知印发之日起,属于轻微失信信息的行政处罚信息中,警告和以简易程序作出的罚款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信息予以公示,无最短公示期,最长公示期为3个月;属于一般失信信息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为1年;属于严重失信信息的行政处罚信息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公示期为3年。法律、行政法规对相关失信信息公示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异议申诉渠道与处理,《通知》明确,经营主体对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期限及修复结果有异议的,可通过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或“信用中国”网站提起异议申诉。处罚机关应当在平台收到异议申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平台作出处理。